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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赔偿]

未婚先孕流产是否可以要求精神赔偿

发布时间:2010-07-14 本文由魏镇胜律师提供
  案例:
  张小姐与未婚夫李先生于2009年2月份订婚,原订于2010年2月份结婚,但由于双方因张小姐是否婚后继续工作发生激烈争吵,婚姻推迟。现李先生已向张小姐家正式提出了解除婚约,并要求退还彩礼,否则就诉至法院。另张小姐还强调,其曾于2009年6月份怀孕,因双方均不想要故作流产处理。
  
  法律咨询问题:
  1、张小姐是否有义务退还彩礼?
  2、如果要退还,那张小姐是否有义务要求李先生赔偿因流产而造成的精神损失?
  
  对于第一个问题:何为彩礼?所谓“彩礼”通常是指男方与女方订立婚约之时,男方向女方支付较大的财物作为聘礼,古语称之为“纳征”。这不同于而在男女恋爱之时双方往往出自于好感赠与价值较大的财物如汽车、名牌手表等,因为其并非为订立婚约的意思表示。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此,李先生主张退还彩礼是有有理有据的,故建议张小姐以和为贵尽量协商。
  
  对于第二个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1、双方当事人是在自愿情况下发生的行为,并且也知晓该种行为可能带来女方怀孕堕胎的严重后果,其非法性,是不正当的,严重违反了家庭的基本属性,这种损害的结果是放任自身行为所致,是由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自行承担责任,张小姐无权主张精神抚慰金;
  2、虽然双方当事人是在自愿情况下发生的行为,但流产确实身体造成了损害,故张小姐可以向李先生主张精神抚慰金,但是否得到法院支持要看伤害程度。北京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在本案中,张小姐与李先生对发生流产产生损失这种后果并没有过错,不存在有侵权行为,但是依常识,人流给当事者,特别是直接给女方所带来的不良后果是毋庸置疑的,主要表现在女方不能正常地恢复身体的健康状况,容易出现意外事故,引起许多并发症,还容易造成心理上的创伤。在二人的两性关系发展中,张小姐未婚先孕而被迫人工流产,确已对她的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现在,张小姐依附于健康权的损害而提出赔偿是合理的。为此,如果张小姐因流产确实身体受到的损害程度等,其可以向法院主张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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