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加入收藏设为首页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注册账号 忘记密码
知识产权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债务纠纷 -劳动纠纷 -离婚案件 -
知识产权  
商标
专利
著作权
商业秘密
特许经营
不正当竞争
侵权诉讼问题答疑
便民查询
常用法律
名称:律师事务所管理软件
价格:1680
功能:律师事务所综合管理
 
各地名录 [查看全部]
我要加入
当前位置:主页 > 案件专区 > 知识产权 > 商业秘密 > 非法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

非法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发布时间:2010-08-24 本文由魏镇胜律师提供

  非法获取的手段包括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之规定。

  所谓“盗窃”就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的方式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由于商业秘密的无形性,其财产价值表现为一种使用权,盗窃行为的后果只是损害了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和权利人可能因使用、转让而获得的利益,因此刑法并没有将盗窃商业秘密行为规定为一般意义上的盗窃财产犯罪,而是规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作为侵犯知识产权罪之一种。盗窃商业秘密的行为可能由内部人实施,也可能由第三人实施,但主要是由内部人实施,因为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状态并不容易为第三人所知。

  所谓“利诱”是指行为人通过向掌握或了解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提供财物或提供优厚的工作待遇或某种利益承诺,从而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这里的“掌握或了解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包括内部人(即雇员)或者知情人(即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利诱的方式必须以内部人或知情人的参与为条件,否则将不属于利诱方式的侵权行为。

  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直接对商业秘密持有人,其雇员,其亲属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实施损害为要挟,迫使持有人或者其雇员提供商业秘密的行为。

  所谓“其他不正当手段”实际上包含了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所有非法手段。例如通过虚假的投资行为、联合开发行为、技术贸易谈判行为等方式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这一规定具有兜底的作用,将一些缺乏典型性的“不正当手段”纳入规范之中,但是,实践中在考量是否属于“其他不正当手段”时,应当综合判断并特别慎重把握。例如,通过“反求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而解构、分析他人的技术秘密行为就不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之情形,因为“反求工程”本身是一项复杂的技术劳动,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权利人利用秘密技术制造的产品并对产品进行拆解、分析、反复研究而获得原型结果(即原来的秘密技术)或者创新结果。20世纪以来,反求工程不仅是破译技术秘密的一种重要手段,而且已经成为创造发明的方法之一。例如,日本本田公司通过对500多种摩托车的反求工程研究,最后综合研制出了垄断国际摩托车市场的技术产品;美国施乐公司于1959年推出了世界上第一部普通纸复印机,日本佳能公司通过反求工程开发出了新型的佳能复印机。

 相关热门文章 我要咨询
非法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
http://www.legalinfo.gov.cnhttp://www.law6688.comhttp://www.yingkelawyer.comhttp://www.law68.nethttp://www.law-lib.comhttp://www.solvso.com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首页 | 异地合作| 留言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导航
Copyright © 2009 www.zhengshengkeji.com 版权所有 中国法律服务网 - 法律服务权威专家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公司邮箱:manage@mail.com
京ICP6666号